项目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实施机关: 台州市气象局
受理范围: 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和绿心管委会区域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 实施依据: 中国气象局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90号令《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审批材料目录: 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申请单位应向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台州市气象局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由台州市气象局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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